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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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職務輪代業務之職責區分如左: 一、梯次查報:由直轄市兵役處、縣 (市) 政府兵役科 (以下簡稱役政單位) 辦理。 二、服務單位查報: (一) 職員 (含廠場工人) 由服務單位人事部門辦理。 (二) 工友由服務單位總務部門辦理。 三、輪代推介:由直轄市及各縣市輔導小組 (以下簡稱推介單位)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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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 5 條規定了職責的區分,具體如下: 1. 梯次查報:這項工作由直轄市兵役處、縣 (市) 政府兵役科負責辦理。這些機構負責對應徵(召)服兵役人員進行排檢,並將相關報告提交相關單位。 2. 服務單位查報: (一) 對於職員(包括廠場工人),這項工作由服務單位的人事部門負責辦理。他們負責核查並提交相關報告。 (二) 對於工友,這項工作由服務單位的總務部門負責辦理。他們負責核查並提交相關報告。 3. 輪代推介:這項工作由直轄市及各縣市的輔導小組負責辦理。他們負責推薦合適的人員進行輪代,並將相關報告提交相關單位。 參考資料: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2020年7月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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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