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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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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輪代作業程序,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梯次查報:鄉、鎮、區、市公所對應徵 (召) 服兵役人員下達徵集令之同時,應檢附職業調查單 (格式如附件一) ,交由應徵 (召) 人員或其家屬依式填妥一式三份,於入營前交由鄉、鎮、區、市公所兵役課,以一份留存,其餘於入營後三日內,分送役政及推介單位。 二、服務單位查報:各服務單位人事部門,對本單位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除依軍人權益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保留底缺 (工作) 外,應於離職三日內,造具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查報名冊 (格式如附件二) 一式三份,一份留存餘二份分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人事部門及推介單位。 三、推介單位推介,推介單位查對職業調查單及服務單位查報名冊後,應即與服務單位協調,必要時得憑職業調查單主動向服務單位推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6條的規定,職務輪代作業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 梯次查報:當地的鄉、鎮、區、市公所在下達徵集令給應徵(召)服兵役人員時,應附上職業調查單,並要求應徵(召)人員或其家屬填寫此表格。填寫完畢後,應交給鄉、鎮、區、市公所兵役課,留存一份,其餘則在入營後的三天內分送給相關單位。 2. 服務單位查報:所有的服務單位(公司或機構)應對其員工中的應徵(召)服兵役者進行查報。除了保留底缺(工作)的特例情況外,服務單位應在員工離職後的三天內準備應徵(召)服兵役員工查報名冊(名冊的格式可參考附件二),其中一份留存,剩下的兩份則分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人事部門及相關單位。 3. 推介單位推介:推介單位在查對職業調查單和服務單位查報名冊之後,應立即與相關服務單位協調,並可能根據需求主動向服務單位進行推介。 參考資料:《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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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 6 條規定:「職務輪代作業程序,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梯次查報:鄉、鎮、區、市公所對應徵 (召) 服兵役人員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