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推介單位於推介職務代理人時,應通知被推介人於接到推介人通知書三日內至推介單位領取職務輪代推介書,於三日內至服務單位報到,無正當理由逾三日不領取推介書,或領取推介書逾三日不向服務單位報到者,以自願放棄論,另行推介。 (通知書及推介書格式如附件三) 各服務單位未經推介單位同意,而自行僱代或派兼者,其所支薪津不准核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 7 條」規定,在應聘員工職務代理人時,推介單位須通知被推介人在接到推介通知書的三天內前往推介單位領取職務輪代推介書,並在三天內向服務單位報到。若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天不領取推介書,或領取推介書後逾期三天不向服務單位報到,則視為自願放棄,服務單位將另行進行推介。此外,各服務單位未經推介單位同意,不得自行僱用代理人或派兼人員,否則其所支付的薪資及津貼不得核銷。 舉例來說,若A公司需要代理人員工在特定時期內替換職務,推介單位應在通知書中明確告知該員工需在三天內領取推介書,並在三天內向服務單位報到。若該員工遲於三天內不領取推介書或遲於三天內不報到,則視為自願放棄該職務,推介單位將重新進行代理人員工的推介選擇。此外,若服務單位未經推介單位同意,自行僱用代理人或派兼人員,則無法核銷所支付的薪資及津貼。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公平競爭,防止未經推介單位同意的情況下,服務單位私自聘用代理人員工。
- 代理人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