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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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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現役軍人與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配偶安厝,得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夫妻安厝於雙穴位之埋藏骨灰墓基或雙櫃之骨灰(骸)存放單位。 二、夫妻共同安厝於單穴位之埋藏骨灰墓基或單櫃之骨灰(骸)存放單位。 三、夫妻分別安厝於單櫃之骨灰(骸)存放單位。 四、夫妻於劃定區域範圍實施樹葬。
  2. 2.現役軍人及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之配偶葬厝於軍人公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收取費用,並專款專用於軍人公墓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 11-1 條,現役軍人與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配偶可以選擇以下幾種方式進行安葬: 1. 夫妻安厝於雙穴位之埋藏骨灰墓基或雙櫃之骨灰(骸)存放單位。 例子:夫妻共同享有一個墓穴或骨灰存放櫃子,將雙方的骨灰或遺體放置其中。 2. 夫妻共同安厝於單穴位之埋藏骨灰墓基或單櫃之骨灰(骸)存放單位。 例子:夫妻將雙方的骨灰或遺體共同安葬在同一個墓穴或骨灰存放櫃子中。 3. 夫妻分別安厝於單櫃之骨灰(骸)存放單位。 例子:夫妻的骨灰或遺體分別放置在不同的骨灰存放櫃子中。 4. 夫妻於劃定區域範圍實施樹葬。 例子:夫妻的骨灰或遺體在指定的區域進行樹葬。 現役軍人及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之配偶可以選擇在軍人公墓進行安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財政狀況收取費用,並將收取的費用專款專用於軍人公墓業務的運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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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 11-1 條規定:「現役軍人與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配偶安厝,得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夫妻安厝於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