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 11-1 條,現役軍人與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配偶可以選擇以下幾種方式進行安葬: 1. 夫妻安厝於雙穴位之埋藏骨灰墓基或雙櫃之骨灰(骸)存放單位。 例子:夫妻共同享有一個墓穴或骨灰存放櫃子,將雙方的骨灰或遺體放置其中。 2. 夫妻共同安厝於單穴位之埋藏骨灰墓基或單櫃之骨灰(骸)存放單位。 例子:夫妻將雙方的骨灰或遺體共同安葬在同一個墓穴或骨灰存放櫃子中。 3. 夫妻分別安厝於單櫃之骨灰(骸)存放單位。 例子:夫妻的骨灰或遺體分別放置在不同的骨灰存放櫃子中。 4. 夫妻於劃定區域範圍實施樹葬。 例子:夫妻的骨灰或遺體在指定的區域進行樹葬。 現役軍人及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之配偶可以選擇在軍人公墓進行安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財政狀況收取費用,並將收取的費用專款專用於軍人公墓業務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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