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公墓或軍人忠靈塔(以下統稱軍人公墓)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2條,軍人公墓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意味著軍人公墓的設立和管理權責由相應的政府機關負責。根據這一條法規,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如果在某個直轄市內建立一個軍人公墓,那麼該直轄市政府將負責該公墓的設立和管理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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