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籌建軍人公墓或在公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中設置軍人葬厝專區,並負責管理。該規定保障了軍人享有適當的安葬場所並且由相關主管機關負責管理和維護。 這個條文可以提供軍人公墓或軍人葬厝專區的設立和管理的參考依據。例如,一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在當地設立一個專門為軍人而設的公墓或葬厝專區。並且該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來管理和維護這些設施。 參考資料: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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