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體或骨灰(骸),應按順序由管理人員指定位置、號數,依規定規格安葬或寄厝,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不得要求任意葬厝其他位置。其葬厝事務,並由軍人公墓管理人員協助辦理。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了屍體或骨灰(骸)在軍人公墓中的安葬或寄厝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管理人員會指定位置和號碼,申請人或單位不得要求在其他位置安葬或寄厝。此外,管理人員也會協助處理相關的葬厝事務。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軍人公墓的管理和秩序,保障公墓內每位軍人的安寧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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