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體或骨灰(骸)於葬厝軍人公墓後,管理人員應即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申請名冊(單)記載資料,轉錄於葬厝保管登記名冊內(如附件十一)。 二、將附件二規定之葬厝通知單回報聯,回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提供關於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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