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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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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體或骨灰(骸)於葬厝軍人公墓後,管理人員應即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申請名冊(單)記載資料,轉錄於葬厝保管登記名冊內(如附件十一)。 二、將附件二規定之葬厝通知單回報聯,回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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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提供關於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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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屍體或骨灰(骸)於葬厝軍人公墓後,管理人員應即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申請名冊(單)記載資料,轉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