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政府機關之相關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四、遵守主管機關、需用機關與其所屬服勤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定之服勤管理規定及命令。 五、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替代役男有以下的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替代役男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表達對國家的忠誠。 二、遵守政府機關之相關法令。 替代役男應遵守政府機關相關的法律規定,以確保自己的行為合乎法律。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替代役男有責任保守公務機關的秘密,不得洩露機密資訊,這個責任在他退役後仍然有效。 四、遵守主管機關、需用機關與其所屬服勤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定之服勤管理規定及命令。 替代役男應遵守主管機關、需用機關以及所屬的服務單位和雇主所制定的服勤管理規定和命令。 五、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 替代役男在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或其他的營利行為,以確保他們全心投入替代役的工作。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替代役男在替代役期間需要遵守上述義務和要求,以確保他們執行替代役的工作。
替代役役男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政府機關之相關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四、遵守主管機關、需用機關及其所屬服勤單位所定之勤務規定及命令。 五、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
立法理由替代役役男應盡之義務。
替代役役男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政府機關之相關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四、遵守主管機關、需用機關與其所屬服勤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定之服勤管理規定及命令。 五、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
立法理由配合研發替代役之實施,爰於第一項第四款增列用人單位所定之服勤管理規定,亦為研發替代役役男應遵守之義務範圍。
替代役役男應盡之義務。
配合研發替代役之實施,爰於第一項第四款增列用人單位所定之服勤管理規定,亦為研發替代役役男應遵守之義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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