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替代役役男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政府機關之相關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四、遵守主管機關、需用機關與其所屬服勤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定之服勤管理規定及命令。 五、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
替代役役男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政府機關之相關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四、遵守主管機關、需用機關與其所屬服勤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定之服勤管理規定及命令。 五、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