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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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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起徵對象為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
  2.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得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1條的內容是: 1. 本條例的起徵對象是出生於中華民國70年後的役男。 2. 出生於中華民國69年前的役男如果有履行兵役義務,可以根據第五條和第五條之一的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 範例: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1條規定,1991年出生的役男(出生於中華民國70年後)屬於替代役的起徵對象,必須根據相關法規履行相應的替代役義務。而出生於1969年之前的役男,如果不符合替代役的起徵對象,則可以根據第五條和第五條之一的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以替代正常的兵役義務。

立法沿革 3

(0890115 制定)

本條例起徵對象為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得依第五條規定申請服替代役。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起徵對象及其例外情形。

(0960105 修正)

本條例起徵對象為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得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研發替代役。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將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及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新增研發替代役之規定,第二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1040526 修正)

本條例起徵對象為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得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原條文第二項酌作修正。   二、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0890115 制定)

本條例之起徵對象及其例外情形。

(0960105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將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及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新增研發替代役之規定,第二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1040526 修正)

一、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原條文第二項酌作修正。   二、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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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61 條規定:「本條例起徵對象為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