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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起徵對象為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
  2.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得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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