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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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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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該細則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該規定,細則自公布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這表示,一旦細則公布,其中所規定的內容即可進行實施。舉例而言,如果替代役實施條例的修訂細則第17條於2022年1月1日公布,該條款即從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行政院法制局,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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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