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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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有履行兵役義務尚未徵集入營之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者,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專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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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以前出生的役男如果尚未被徵集入營且有履行兵役義務,可以申請服替代役。申請替代役的役男需要由主管機關與國防部協商後辦理相關手續。 參考資料: -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1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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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