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提出有關證件者,得核給公假: 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二、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三、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四、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五、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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