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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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提出有關證件者,得核給公假: 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二、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三、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四、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五、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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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2條,替代役役男在以下情況下,經提出相關證件,可以核給公假: 一、參加政府召集的集會或舉辦的各種考試。例如,參加國防部召集的國防教育訓練。 二、參加政府依法主辦的各項投票。例如,參加選舉日的投票活動。 三、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的各項會議或活動。例如,受邀參加與替代役役男服務相關的學術研討會。 四、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例如,出席法院作證或答辯相關訴訟案件。 五、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的訓練或活動。例如,被指派參加替代役訓練或執行特定任務。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辦理《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之解釋文件,依據該法條,提供了替代役役男可以核給公假的五種情況,並舉例說明了每一種情況的範例。這些解釋與資料提供了對該法條的理解和運用的參考。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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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