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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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酌予核給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服勤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指定之醫院複診,再核予指定處所內適當之休養方式及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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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3條,替代役役男如因疾病需要治療或休養,須提供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才能申請病假,一次最長不超過30天。此外,如果服勤單位認為必要,可以將替代役役男送往指定醫院複診,再核准指定地點進行適當的休養方式和天數。 根據參考資料,《替代役役男請假權益實施要點》中,有關替代役役男請假的細項規定如下: 1. 替代役役男請病假時,需要提供符合規定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2. 替代役役男每次請病假的天數不得超過30天。 3. 服勤單位可以安排替代役役男前往指定的醫院進行複診,並核准休養方式和天數。 以範例來說,假設替代役役男因病需要休養,他必須提供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該證明書可以證明該役男的疾病需要治療或休養。例如,如果替代役役男被診斷出患有嚴重的呼吸道感染,他可以提供醫院出具的證明書,證明他需要接受治療和休養。服勤單位在核准他的病假時,可以安排他前往指定的醫院進行複診,並核准一定的休養方式和天數,例如在指定的醫院接受特定的治療和休息3天。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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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