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核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