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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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核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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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可以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共計七日,可以分次申請。除了陪產檢期間的請假可以在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陪產請假必須在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共計十五天內進行。 範例:如果替代役役男的配偶在妊娠期間需要進行多次產檢,替代役役男可以分次申請陪產檢假,每次最多可以請假七天。此外,如果配偶的分娩日期在某一天,替代役役男可以在這一天及其前後共計十五天內請陪產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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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