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 2 條的釋義如下: 1.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指的遺族是指已成年的兄弟姊妹中,因身心障礙而無法自力謀生的人。這些遺族必須有中度以上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且沒有謀生能力。 2.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指的無人扶養者是指按照民法的規定,沒有負有互相扶養義務的親屬,且該遺族無法維持生活,也沒有謀生能力。這一點必須經過鄉(鎮、市、區)公所的證明。 參考資料: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 2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