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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22–298

22
領受撫卹金之撫卹受益人,無法通知時,得由原屬服勤單位將死亡者之死亡原因、時間、地點、年資、遺族姓名詳為登記,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保留其領受權。
23
替代役役男於基礎訓練期間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撫卹程序及核定保留撫卹受益人領受權之程序,由主管機關準用原屬服勤單位規定辦理。
25
替代役役男死亡時,應比照義務役士兵殮葬費補助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
26
替代役役男所需撫卹金及殮葬補助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27
替代役役男具有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員工身分者,於死亡時,其撫卹僅得就其本職或替代役擇一支領。
29
  1.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十年九月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