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具有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員工身分者,於死亡時,其撫卹僅得就其本職或替代役擇一支領。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 27 條規定,在替代役役男死亡時,其撫卹金僅能選擇就其本職或替代役的其中一項支領。此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替代役役男死後的撫卹金能夠有所分配,而不至於重複或多重領取。根據這個規定,替代役役男的遺族須根據役男的工作身分來選擇撫卹金的來源,只能選擇就其本職或替代役中的其中一項支領,不能同時領取兩者的撫卹金。 例如,如果替代役役男在死亡前是政府機關的員工,那麼他的遺族只能選擇從政府機關收取撫卹金。又如,如果替代役役男在死亡時是公營事業機構的員工,那麼他的遺族只能選擇從公營事業機構收取撫卹金。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避免重複支付撫卹金,同時確保替代役役男的遺族能夠獲得撫卹的財務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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