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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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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稱因公死亡,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致死亡者:一、冒險犯難。 二、執行勤務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 三、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共災害。 四、因公差遇險或罹病。 五、在訓練、服勤或指定住宿場所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 六、應徵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服役、依法退役返鄉、往返接受訓練、處理公務或指定住宿之場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
  2. 2.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因病或意外死亡,指具有前項各款以外情形而致死亡者。
  3. 3.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所稱因公致身心障礙,指具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而致身心障礙者。
  4. 4.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所稱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指具有第一項各款以外情形而致身心障礙者。
  5. 5.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自殺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但殺人後自殺者,不予撫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是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3條。該條法規共有5個款,以下依次針對每個款進行釋義。 第1款:本款規定了六種具有因公死亡情形的定義。其中包括了冒險犯難、執行勤務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共災害、因公差遇險或罹病、在訓練、服務或指定住宿場所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以及應徵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服役、依法退役返鄉、往返接受訓練、處理公務或指定住宿之場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這些情形發生時若導致死亡,就被視為因公死亡。 範例參考資料:依法退役後返鄉途中,役男在路上因遭遇交通事故而身亡,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這種情況會被視為因公死亡。 第2款:本款規定了因病或意外死亡的定義,這些情形是第1款所未涵蓋的。換句話說,只要不是因為第1款列舉的情形,而是由其他病或意外導致死亡,就被稱為因病或意外死亡。 第3款:本款規定了因公致身心障礙的定義,其中包括了第1款所列舉的各項情形中,導致身心障礙的情形。換句話說,只要是因為第1款的情形導致身心障礙,就被稱為因公致身心障礙。 第4款:本款規定了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的定義,這些情形是第1款所未涵蓋的。換句話說,只要不是因為第1款列舉的情形,而是由其他病或意外導致身心障礙,就被稱為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第5款:本款針對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自殺死亡的情況進行規定。根據該款規定,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間自殺死亡時,會被視為因病死亡,可以辦理撫卹。但是,若是因為殺人後自殺的情況,則不予辦理撫卹。 範例參考資料: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間因身心壓力過大自殺身亡,依第5款的規定,這種情況會被視為因病死亡,可以辦理撫卹。然而,若是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間殺人後自殺,則不符合資格,不可以辦理撫卹。 以上釋義是根據參考資料以及法規中的相關內容得出的結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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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稱因公死亡,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致死亡者:一、冒險犯難。 二、執行勤務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