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因冒險犯難殉職者,指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執行勤務,而致殉職者。
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因冒險犯難殉職者」指的是在執行勤務期間遭遇危難事故,並不顧個人安危而致殉職的役男。以最新資料為例,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案例,例如一位替代役役男在執行軍事任務時意外發生火災,該役男放棄自我逃生,全力救援其他人員,最終不幸罹難的情況。根據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該役男的遺族可以依法享受相關的撫卹金及補償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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