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執行勤務,指服行勤務或接受訓練者。
根據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5條第3條第1項第2款的解釋,所謂的執行勤務是指進行行勤務或接受訓練的替代役役男。具體而言,當役男執行警衛、巡邏、看守等輔助性勤務時,即屬於執行勤務的範疇。 參考資料: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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