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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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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共災害,指檢舉、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維護公共秩序或防護公用資財或於公共災害發生時,奮勇搶救人員、物資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6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中所述的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共災害的行為,是指檢舉、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維護公共秩序,或者防護公用資財,或者在公共災害發生時奮勇搶救人員或物資的行為。這些行為特點是保護社會的安全和福祉,並且在危難時能夠忍受風險和負責的行為。根據上述事實中提供的例子,參與搶救火災的替代役役男屬於奮勇搶救人員的類型,這符合該條款的定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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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共災害,指檢舉、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維護公共秩序或防護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