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共災害,指檢舉、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維護公共秩序或防護公用資財或於公共災害發生時,奮勇搶救人員、物資者。
根據《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6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中所述的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共災害的行為,是指檢舉、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維護公共秩序,或者防護公用資財,或者在公共災害發生時奮勇搶救人員或物資的行為。這些行為特點是保護社會的安全和福祉,並且在危難時能夠忍受風險和負責的行為。根據上述事實中提供的例子,參與搶救火災的替代役役男屬於奮勇搶救人員的類型,這符合該條款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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