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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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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因公差遇險或罹病,指經訓練或服勤單位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於出發至完成任務返回訓練、服勤場所或指定住宿場所期間,遭遇危險或罹病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如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指的「因公差遇險或罹病」指的是在訓練或服勤單位指派下,執行特定任務的過程中,遭遇危險或罹患疾病。 例如,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在執行救災任務時遭遇火災,或是因執行任務而感染傳染病,這些情況都可以被視為「因公差遇險或罹病」的範例。 相關參考資料: 1. 內政部替代役撫卹實施辦法(106年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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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因公差遇險或罹病,指經訓練或服勤單位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於出發至完成任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