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因公差遇險或罹病,指經訓練或服勤單位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於出發至完成任務返回訓練、服勤場所或指定住宿場所期間,遭遇危險或罹病者。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如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指的「因公差遇險或罹病」指的是在訓練或服勤單位指派下,執行特定任務的過程中,遭遇危險或罹患疾病。 例如,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在執行救災任務時遭遇火災,或是因執行任務而感染傳染病,這些情況都可以被視為「因公差遇險或罹病」的範例。 相關參考資料: 1. 內政部替代役撫卹實施辦法(106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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