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身心障礙等級之認定,以傷癒或治療終止或確知目前醫學技術無法矯治時,經鑑定身體功能確有障礙無法恢復時之檢定為準。
根據《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8條,身心障礙等級之認定應以傷癒或治療終止或確知目前醫學技術無法矯治時為檢定準則。這表示只有在傷勢完全治癒或治療終止,以及確定目前沒有醫學手段可以改善身體功能時,方可進行身心障礙等級的鑑定。 例如,如果一名替代役男因軍中訓練意外受傷,經過治療後傷勢完全恢復,且醫生確認目前沒有進一步的醫療方法可以改善他的身體功能,則可以按照該條規定進行身心障礙等級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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