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關(構))辦理。
-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有下列變動事項,應由替代役役男親自填具異動通知書,送主管機關轉承保機關(構)辦理變更登記: 一、姓名、年齡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更改。 二、死亡給付受益人變更。 三、其他有關變動事項。
- 承保機關(構)未辦妥前項第二款變更登記前,替代役役男已死亡者,主管機關應在死亡通報內記明,因未記明而誤發一般保險死亡給付者,應由主管機關負責追回。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