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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薪俸依下列基準發給: 一、自服役之日起至屆滿六個月之當月末日止,依義務役二等兵之薪給。 二、自服役滿六個月之次月起,依義務役一等兵之薪給。 三、管理幹部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依義務役下士之薪給。辦理基礎訓練所需分隊長,依義務役下士之薪給;區隊長依義務役少尉之薪給。
  2. 研發替代役役男之薪俸依下列基準發給: 一、第一階段服役期間,依義務役二等兵之薪給。 二、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具碩士學位者,依義務役下士之薪給;具博士學位者,依義務役少尉之薪給。
  3. 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薪俸,除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具副學士或學士學位者,依義務役上兵之薪給發給外,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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