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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替代役役男之地域加給,自實際到達日起,發至實際離開日止。
  2. 替代役役男因受訓、實習、住院或支援勤務而離開服勤單位超過三十日者,除支援勤務單位符合支領地域加給規定,改按所在地區等級月支數額支領外,自第三十一日起停支地域加給,返回時再按實際到達日起恢復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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