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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 10 條

  1. 受演訓召集備役役男,合於應演訓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一)所列原因之一,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2. 受勤務召集備役役男,合於應勤務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二)所列原因之一,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3. 申請免除當次召集之案件,除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公所逕予處,並將處理情形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4. 受召集備役役男,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得免除當次召集而未申請者,於應召報到後,除有新發生原因或確屬不行動者外,不得要求解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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