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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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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演訓召集備役役男,合於應演訓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一)所列原因之一,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2. 2.受勤務召集備役役男,合於應勤務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二)所列原因之一,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3. 3.申請免除當次召集之案件,除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公所逕予處,並將處理情形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4. 4.受召集備役役男,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得免除當次召集而未申請者,於應召報到後,除有新發生原因或確屬不行動者外,不得要求解除召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10條共分為四個款。第一款列舉了受演訓召集備役役男可申請免除當次召集的情形,包括因傷病不堪應召、因司法或其他政府機關處置不能應召、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下達召集令前已赴國外或船員正在航行中、現任民意代表正在開會期間、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校學生受課期間,以及其他因不可抗力不能應召的情形。 第二款則是列舉了受勤務召集備役役男可申請免除當次召集的情形,其中包括合於第一款各款情形、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無兄弟姊妹或已有逾半數兄弟姊妹在營服役、役男家庭經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政府機關在職之薦任八職等以上編制內人員或公立或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已編為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山地義勇警察、義消人員經編組機關出具證明,以及正在辦理救災或救護傷患中之人員經權責機關出具證明的情形。 第三款規定申請免除召集人員的核處程序,由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逕予核處並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最後,第四款提及如符合免除條件而未申請者,在應召報到後除有新發生原因或確屬不堪行動者外,不得要求解除召集。 依據最新的《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務實施辦法》,以上資料來自於該實施辦法。

  • 免除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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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受演訓召集備役役男,合於應演訓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一)所列原因之一,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