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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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編組、召集之鄉(鎮、市、區)公所印製召集編組交接名冊,於會同交接完成後,交接雙方各存一份,送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一份留存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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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11條,實施編組和召集的鄉(鎮、市、區)公所需要印製召集編組交接名冊。在確認編組交接完成後,交接雙方應各保留一份,並送交給內政部、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各一份,另外還需保留一份作為備用。具體的執行程序和相關細節可以參考內政部和相關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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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