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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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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召集機關應指定接收單位會同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備役役男之接收。
應召備役役男之輸送作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揮鄉(鎮、市、區)公所共同辦理。
接收單位應於接收後三日內將報到及接收情形通知執行召集之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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