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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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得視需要,選任幹部協助執行應召備役役男之管理。
- 2.幹部之選任,應由原服役時充任管理幹部之備役役男優先,如有不足,得由其他備役役男中擇優充任。
- 3.前項選任幹部人數以應召總人數十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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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第13條的規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可以選任幹部協助執行應召備役役男的管理工作。選任幹部的優先順序是首先考慮原服役時擔任管理幹部的備役役男,如果不足的話,才可以從其他備役役男中選擇優秀的人擔任。選任幹部的人數限制為應召總人數的十分之一。這條法律規定為應召備役役男提供了幹部協助,以確保有效管理和執行相關工作。 參考資料可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1項、第2項、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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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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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