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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得視需要,選任幹部協助執行應召備役役男之管理。
  2. 幹部之選任,應由原服役時充任管理幹部之備役役男優先,如有不足,得由其他備役役男中擇優充任。
  3. 前項選任幹部人數以應召總人數十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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