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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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役役男應召終了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對備役役男解除召集,並將其應召日期、日數及有關事項,於解除召集十日內函送需用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 二、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依備役役男之申請發給應召集證明。 三、鄉(鎮、市、區)公所於接獲第一款召集相關資料後,應於三日內輸入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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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6 條,備役役男應召終了後,有以下幾項辦理規定: 一、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對備役役男解除召集,並於解除召集後的十日內函送需用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相關資料,包括應召日期、日數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項。 例如,如果一名備役役男在服役期滿後受到召集,但在召集期間出現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召集,相關單位在解除召集後的十日內應向需用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提供解除召集的相關資料。 二、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根據備役役男的申請發給應召集證明。 例如,如果一名備役役男需要提供應召集的證明文件,他可以向相關單位提交申請,相關單位會根據申請發給他應召集證明。 三、鄉(鎮、市、區)公所在收到召集相關資料後,應在三日內輸入資訊系統。 例如,如果一名備役役男已經被召集,鄉(鎮、市、區)公所在收到相關資料後應該在三日內把這些資訊輸入到資訊系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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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