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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16-1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七款、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二項、第十三條規定外,於備役役男及相關人員召集期間之獎勵、懲處之種類、方式、申請救濟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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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6-1 條規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七款、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