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 16-1 條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七款、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二項、第十三條規定外,於備役役男及相關人員召集期間之獎勵、懲處之種類、方式、申請救濟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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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法規
-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七款、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二項、第十三條條文
- 期間名詞
- 懲處名詞
- 準用名詞
-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 2 條條文
-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 4 條條文
-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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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