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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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備役役男人數及其分布狀況,核定所申請勤務召集之類別、隊別及隊數,並即命令應行編組召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召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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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满后召集服勤实施办法》第8条的规定,需要用机关申请实施勤务召集时,原则上不超过行政院核定本年度在本机关服勤替代役现役役男总人数的一半;直辖市、县(市)政府则不超过其列管备役役男总人数的六分之一。 根据国防部修正后的《替代役召集管理及须携带军械名单及军械输送限制实施办法 》第 5 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累加市内备役总数之 10%,作为本機關自行召集替代役人力之依据:一、突发战事。二、限期征购 and so on。 因此,根据上述法规和参考资料,当需要用机关申请实施勤务召集时,原则上不超过行政院核定本年度在本机关服勤替代役现役役男总人数的一半;而直辖市、县(市)政府以不超过其列管备役役男总人数的六分之一为原则。此外,根据国防部的相关规定,还可以根据突发战事或限期征购等情况申请累加市内备役总数之10%,作为本机关自行召集替代役人力的依据。
- 核定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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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