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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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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演訓召集時,應於辦理召集前一年之九月底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2. 2.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勤務召集時,應於預定召集日十日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3. 3.直轄市、縣(市)政府因處理常事變或戰時之急迫需要,於不其所列管替代役備役役男總人數二分之一,得實施勤務召集。
  4. 4.前項勤務召集,應於發出召集令當日向內政部報備,內政部審其實施召集要件或目的不符規定,或其未能維護應召備役役男權益時,應命令立即停止召集或解除召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法規,關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7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辦法第7條第1項,如果需要使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演訓召集,該機關或政府應在辦理召集前一年的九月底之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這表示在進行演訓召集之前,必須提前向內政部申請批准。 舉例:一個直轄市政府計劃在2022年5月進行演訓召集,則該直轄市政府應在2021年的九月底之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2. 根據辦法第7條第2項,如果需要使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勤務召集,該機關或政府應在預定召集日的二十日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這表示在進行勤務召集之前,必須提前二十日向內政部申請批准。 舉例:一個縣市政府計劃在2022年7月10日進行勤務召集,則該縣市政府應在2022年6月20日之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3. 根據辦法第7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處理非常事變或戰時的急迫需要時,可以實施勤務召集,但受到限制。在不超過替代役備役役男總人數十分之一及不逾五日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勤務召集。 舉例:一個直轄市政府在處理自然災害時需要進行緊急勤務召集,根據辦法的限制,該市政府只能召集不超過替代役備役役男總人數十分之一的人數,且召集時間不可超過五日。 4. 根據辦法第7條第4項,進行勤務召集時,應在發出召集令當日向內政部報備。內政部在審核時若發現實施召集的要件或目的不符合規定,或者未能維護應召備役役男的權益,內政部應命令立即停止召集或解除召集。 舉例:一個機關發出勤務召集令,但內政部在審核過程中發現該機關的召集目的不符合規定,或者未能維護應召備役役男的權益,內政部可以命令該機關立即停止召集或解除召集。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網站「國軍服役徵兵制度說明」,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2/巡迴參賽_一年次兵役制_預義稿_國軍服役制度說明.pdf 2. 內政部網站「內政部役政署」,https://www.smys.moi.gov.tw/smits/smits/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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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演訓召集時,應於辦理召集前一年之九月底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需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