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演訓召集時,應於辦理召集前一年之九月底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2. 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勤務召集時,應於預定召集日十日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3.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處理常事變或戰時之急迫需要,於不其所列管替代役備役役男總人數二分之一,得實施勤務召集。
  4. 前項勤務召集,應於發出召集令當日向內政部報備,內政部審其實施召集要件或目的不符規定,或其未能維護應召備役役男權益時,應命令立即停止召集或解除召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