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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備役役男勤務召集編組,以不變更其原服替代役之類別為原則,並以常備役體位優先於替代役體位,較晚出生年次優先於較早出生年次,每十人為一小隊,三十人為一區隊,九十人為一中隊,均不預置管理幹部,同一小隊由同一鄉(鎮、市、區)公所實施編組,報到交接後,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得視需要另行編組運用。
  2. 勤務召集編組作業相關規定,由內政部於頒布次年替代役備役年度召集計畫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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