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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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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備役役男勤務召集編組,以不變更其原服替代役之類別為原則,並以常備役體位優先於替代役體位,較晚出生年次優先於較早出生年次,每十人為一小隊,三十人為一區隊,九十人為一中隊,均不預置管理幹部,同一小隊由同一鄉(鎮、市、區)公所實施編組,報到交接後,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得視需要另行編組運用。
  2. 2.勤務召集編組作業相關規定,由內政部於頒布次年替代役備役年度召集計畫內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6條,備役役男勤務召集的編組原則如下: 1. 不變更原服替代役類別:在編組過程中,優先考慮不變更備役役男原本已服役的替代役類別。 2. 常備役體位優先:若有多名備役役男報到,則優先考慮常備役體位。 3. 較晚出生年次優先:若多名備役役男申報報到,則較晚出生年次的備役役男優先考慮。 例如,如果某一小隊有數名備役役男報到,則根據第1項和第2項原則,會先考慮不變更替代役類別且屬於常備役體位的備役役男加入該小隊。如果仍有多名備役役男,則會根據第3項原則,優先考慮較晚出生年次的備役役男。 至於勤務召集編組的相關規定,根據法規,內政部會在頒布次年替代役備役年度召集計劃時內定相關規定。所以在具體的勤務召集編組作業相關規定上,需要參考內政部所制定的相關規定。

  • 頒布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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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備役役男勤務召集編組,以不變更其原服替代役之類別為原則,並以常備役體位優先於替代役體位,較晚出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