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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備役役男應召集期間服勤之範圍,應符合服勤單位之法定職掌事項,或服勤單位上級機關本法律授權所指定服勤單位執行之事項。
  2. 需用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備役役男支援協助災害防救及相關演習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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