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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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備役役男應召集期間服勤之範圍,應符合服勤單位之法定職掌事項,或服勤單位上級機關本法律授權所指定服勤單位執行之事項。
- 2.需用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備役役男支援協助災害防救及相關演習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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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5條,備役役男應召集期間服勤的範圍應符合服務單位的法定職掌事項,或服務單位上級機關根據法律授權所指定的事項。此法條主要是指定役男在服勤期間應執行的任務範圍。例如,在災害防救方面,需要用到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根據需要運用備役役男來支援協助災害防救工作及相關的演習訓練。關於這一點,可以參考內政部所發布的相關文件,例如內政部替代役消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或內政部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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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