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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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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召備役役男,原任職單位或就讀學校應給予公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應召集的備役役男,在召集期間,如果他們有正職工作或正在就讀學校,原任職單位或就讀學校應給予他們公假。這表示在備役役男召集服勤期間,他們可以暫時離開正職工作或停止就學,而不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或制裁。具體的公假安排可依據相關法規或政策進行制定和執行。請注意,具體的公假待遇和安排可能會因地區和單位而有所不同,因此應根據當地相關法規和政策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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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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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應召備役役男,原任職單位或就讀學校應給予公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