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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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召備役役男,原任職單位或就讀學校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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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應召集的備役役男,在召集期間,如果他們有正職工作或正在就讀學校,原任職單位或就讀學校應給予他們公假。這表示在備役役男召集服勤期間,他們可以暫時離開正職工作或停止就學,而不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或制裁。具體的公假安排可依據相關法規或政策進行制定和執行。請注意,具體的公假待遇和安排可能會因地區和單位而有所不同,因此應根據當地相關法規和政策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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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