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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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達成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迅速召集備役役男服勤,有效運用備役役男人力,由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實施備役役男勤務編組,執行下列任務: 一、備役役男召集、勤務編組訓練及聯絡查訪。 二、備役役男參與災害防救工作。 三、備役役男宣傳、安全及服務工作。 四、其他備役役男編組、管理、統籌及協調工作。
- 2.前項辦理勤務編組所需經費,由內政部依預算程序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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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