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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並受下列召集: 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及相關規定,由內政部年度計畫於退役後八年內實施,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每次五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 二、勤務召集:於常事變或戰時實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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