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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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並受下列召集: 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及相關規定,由內政部按年度計畫於退役後八年內實施,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每次五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 二、勤務召集: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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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替代役役男在戶籍地接受編組後,可以接受演訓召集和勤務召集。 第一款提到的演訓召集是在平時進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的,每次的召集時間不超過一天,必要時可以延長為三至五天。這是為了讓役男保持軍事素養和戰備訓練。 第二款提到的勤務召集是在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的,每次的召集時間不超過三十天,必要時可以延長一次。但是全年的勤務召集總日數不得超過六十天。 按照上述法規,替代役役男退役後的前八年內,可以進行演訓召集,每年限定一次。而具體的演訓召集實施相關規定,則在替代役備役年度召集計畫內進行確定。 參考資料: 1.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2. 內政部國防部役政署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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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