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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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公所應按所轄服役期滿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備役役男)之退役證明書所記載服勤類別、役別、服役專長及年齡、體位分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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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2條,鄉(鎮、市、區)公所應根據備役役男的退役證明書上所記載的服役類別、役別、服役專長、年齡和體位分組進行管理。這意味著鄉(鎮、市、區)公所需要根據這些信息來規劃和安排備役役男的服勤情況。具體的執行細節可能需要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和指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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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