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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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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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9條第一項所訂定的。根據該辦法的規定,替代役男在完成役期後,有可能會被召集進行服勤。具體的召集方式與規定,需參考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9條。根據該條例,召集服勤的具體內容、程序及要求等事項,將在相關實施辦法中進一步明確規定。
-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5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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