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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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人單位應編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 2.用人單位應至少每半年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予以考核一次。
- 3.前二項管理及考核資料,由用人單位保存,供主管機關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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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 15 條》,其針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的管理和考核進行了規定。以下是對每一項的解釋: 1. 用人單位應編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根據這一項,用人單位對於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需編制管理名冊,並對其進行列管和管理。這意味著用人單位需要統一管理這些役男的資料和相關事項,確保其服役情況和狀態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2. 用人單位應至少每半年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予以考核一次。 這一項要求用人單位至少每半年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進行學識、才能、品德和績效方面的考核。這是為了確保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間能夠持續提升自己的能力和表現,並保持良好的品德和道德操守。 3. 前二項管理及考核資料,由用人單位保存,供主管機關督導考核。 這一項規定用人單位需要保存前兩項所提到的管理和考核資料,以供主管機關的監督和考核使用。這是為了確保管理和考核的公正和透明,並讓主管機關能夠監督和評估用人單位對於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的管理和執行情況。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法規《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在第15條中有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的管理和考核進行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這些役男在服役期間得到正確的管理和指導,並能夠不斷提升自己的能力和表現。同時,這些規定也提供了主管機關監督和評估的基礎,以確保法規的有效執行。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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