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1.21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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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研發替代役;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副學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產業訓儲替代役。
用人單位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登錄後,其預備錄用役男未足額者,得繼續與其他未經勾選之役男進行洽談,並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至資訊管理系統辦理勾選登錄預備錄用役男,經登錄後不得變更。
- 申請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與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職階之管理人員及有權決定篩選結果之人員,具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者,用人單位不得勾選;其最近三年內曾擔任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者,亦同。
- 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 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案件,由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定之。
- 違反第一項規定經查獲者,或第二項役男應具備之一定條件經查證有偽造或不實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定錄取,並通知該役男;已核定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役男已入營報到服役者,撤銷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
- 役男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延期入營外,未依前條規定報到入營或經查證資格不符者,由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錄取資格,並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服原應服之兵役義務及役期;役男於入營梯次報到前,因可歸責役男之事由致影響用人單位權益,經用人單位提出事證,報請放棄預備錄用者,亦同,但役男於年度最後入營梯次十日前,經其他用人單位報請錄用且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研發或技術專長需求者,不在此限。
-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故未能完成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或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役期。
-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用人單位。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訓練紀錄,訓練單位應予登錄役籍資料。
-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得依其用人單位業務需要,派往國內外接受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
- 前項訓練進修期間合計以不超過應服役期二分之一為限。
-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派往國外時,用人單位應依其需要辦理駐外醫療保險,必要時,得加保兵災險,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應。
-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分發用人單位服役期間之服勤管理,以用人單位依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辦理。
- 前項用人單位訂定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除役男工作時間、請假、休假、加班等內容事項,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外,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辦理。
用人單位對於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提供必要之福利設施。
- 用人單位應編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 用人單位應至少每半年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予以考核一次。
- 前二項管理及考核資料,由用人單位保存,供主管機關督導考核。
- 用人單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依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轉調者,應檢具申請文件、轉調原因佐證資料及役男釋出意願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並審查通過後,得依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意願,開放其個人基本資料,提供其他用人單位進行洽談及申請接收進用。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依職權轉調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者,亦同。
- 申請接收進用轉調役男之用人單位,應檢具申請文件、役男接收意願書及轉調名冊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申請接收進用轉調役男之用人單位,以最近二年曾受主管機關核配員額有案者為限。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役期之折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役男於其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屆滿二個月前申請折抵役期者,得優先折抵其第二階段服役役期。
二、役男於前款規定期限後始提出申請折抵役期者,以折抵其第三階段服役役期為限。
主管機關為辦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申請、審查、轉調及訪查評鑑等相關行政作業,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協助執行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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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全文共 2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1.2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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