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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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分發用人單位服役期間因故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役期;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因所營事業無法繼續經營,除依法辦理轉調者外,其因而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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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17條,如果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在被分發到用人單位期間因某種原因未能完成規定的役期,主管機關可以取消他們的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他們改服一般替代役。之後,通知他們的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政府進行徵集,以補足他們應該服役的期限。同樣地,如果申請自創事業服役的研發替代役役男因無法繼續經營事業而無法完成規定的役期,除非依法轉調,否則也需要用同樣的方式處理。這些規定確定了役男在未能完成規定的役期時的相關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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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