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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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內容,該條款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達三日時,用人單位應立即發出離役通知並請警察機關協尋。這意味著當役男無故離開職役超過三日時,用人單位必須通知役男離開並聯絡警察機關尋找。 第二項規定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時,用人單位必須妥善處理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報告。這表示當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無故擅離職役超過七日時,用人單位需要適當地處理情況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報告。 舉例來說,在某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訓練期間,一名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達三日,他所屬的用人單位應當發出離役通知並聯絡警察機關協助尋找他的下落。 參考資料: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廢止前之版本) 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務管理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 替代役實施條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
- 協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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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