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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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用人單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若要申請轉調,需準備申請文件、轉調原因佐證資料以及役男釋出意願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這意味著用人單位或役男本人必須提供相關文件及資料,說明轉調的必要性和原因。 2.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並進行審查,通過後可以根據役男的意願,開放其個人基本資料,供其他用人單位進行洽談和申請接收進用。主管機關在依職權轉調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時也同樣適用。這表示主管機關可以將役男的個人資料提供給其他用人單位,以便進行洽談和招聘。 參考資料: -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 台灣經濟部台灣僑務委員會網站: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9191
- 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18-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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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