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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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轉調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轉調的替代役役男,如果在收到個人基本資料公開通知或核定釋出通知書後的兩個月內未能完成轉調,主管機關將取消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來進行徵集,以補足原本應服役的期限。第2項規定了主管機關在轉調期間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和諮詢服務給替代役役男。具體例子我無法提供,若有需要可以參考「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全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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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