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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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辦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申請、審查、轉調及訪查評鑑等相關行政作業,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協助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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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 23 條的規定,辦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相關的申請、審查、轉調及訪查評鑑等行政作業時,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協助執行。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將相關作業交由其他具有相關專業或能力的機關或團體來執行,以協助順利進行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相關事務的處理。 例如,在甄選替代役人員時,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專門負責人力資源管理的外部機構來進行審查和評定。這樣可以充分利用外部專業機構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提高甄選替代役人員的公正性和適合性。此外,在執行訓練或評鑑時,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託相關的民間團體來協助執行這些作業,以確保訓練和評鑑的品質和效果。這種委託可以幫助主管機關更有效地執行相關任務,提高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的執行效率和成效。 參考資料: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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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