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役期之折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役男於其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屆滿二個月前申請折抵役期者,得優先折抵其第二階段服役役期。 二、役男於前款規定期限後始提出申請折抵役期者,以折抵其第三階段服役役期為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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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役期之折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役男於其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屆滿二個月前申請折抵役期者,得優先折抵其第二階段服役役期。 二、役男於前款規定期限後始提出申請折抵役期者,以折抵其第三階段服役役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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