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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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役期之折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役男於其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屆滿二個月前申請折抵役期者,得優先折抵其第二階段服役役期。 二、役男於前款規定期限後始提出申請折抵役期者,以折抵其第三階段服役役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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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 22 條」,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可以根據以下規定進行役期的折抵: 一、如果役男在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即將屆滿二個月前提出了折抵役期的申請,則可以優先折抵其第二階段服役役期。 二、如果役男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後提出了折抵役期的申請,則最多可以折抵其第三階段服役役期。 參考資料: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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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